大家都知道食品药品的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的大事,也是国家和政府历来都重视的问题。早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将我国的食品卫生事业推入了法制的轨道。1995年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法》,对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在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说食品行业迅速发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食品标准不统一等等。以及一些为富不仁的制药企业生产假药、劣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出现给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2008年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可以说彻底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许多漏洞。为从制度上杜绝类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开始对1995年颁布试行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这部较为完整和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并于今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这部《食品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彰显了国家对人民生命健康负责,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也为系统有序的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同时也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可以说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又一个里程碑。
通过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尽管问题直接表现在食品生产领域,但它的要害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利,执法不严。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尽职尽责的监管食品生产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办事,不法分子也不会为了利润而肆意损害人民的生命健康。不客气的说,他们就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帮凶。大家知道有法不能执行,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施,在法制建设领域和制订法律相比,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这个非常重要,所以我们说有法可依,但是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我们在努力完善法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管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执行更为有效,这才是最重要的。所以这就是今天要明确的一个观点,就是法律的执行要重在有效,就是切实要有效率。
本月初大家一定注意到卫生部关于第二季度全国食品中毒事件的通报,据通报显示今年二季度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77起,中毒3063名,死亡48名。与2008年同期相比报告起数增加了40%,中毒人数增加了11.3%,死亡人数增加了65.5%。与今年第一季度相比报告起数增加了140.6%,中毒人数增加了182.3%,死亡人数增加了45.5%。此外据媒体从重庆卫生局了解到仅六月份重庆就发生5起食物中毒事件,导致120人中毒,索幸还无人员死亡。
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均发生在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四个月和颁布实施一个月内,这样的形势实在是令人堪忧。我们探究发生食物中毒的原因中固然有季节影响等客观因素,但是我们监管不到位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为此我想借这次论坛的机会向各级监管部门发出呼吁,希望你们能将《食品卫生法》的颁布实施作为一个新起点,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努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从被动应付转变为主动出击,把法律规定变成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效保障。在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制方面,我希望各部门对职责进行有效细化的基础上做到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环节的无缝对接,努力做到执法到位。
《食品卫生法》在严格规定政府和监管部门职责的同时,也规定了行业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并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就是要求我们大家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实到实处,我想这也是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联合各相关单位举办本次论坛的最终目的,而出席本次论坛最让我感动的是,大家把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强化药品安全责任有机的结合起来,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来共同推动,这确实是一件立国立民的大事。我作为中外企业信用联盟名誉理事长对此感到非常欣慰。
关于我国企业的信用意识和社会责任问题,近年来我已经发表过多次言论,今天就不想再重复了。面对三氯氰氨、苏丹红、假药、劣药等触目惊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及一些企业至今还在媒体上不惜重金聘请所谓明星专家进行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我们实在是不能再容忍下去。由此我要明确今天我的第二个观点,就是资本积累贵在有道,同时我想对那些根本无道德良心可言,严重丧失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说:如果只是唯利是图,只讲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普遍遵从的道德责任,必然会遭到社会的唾弃和世人的鄙夷。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任何违反法律的生产经营行为最终都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那种资本无道德,财富无伦理,为富不仁的经济理论和商业实践只会使他们变成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奸商,不仅国际社会难以承受,中国社会也绝对不能容忍。
古语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认为作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应该把人本意识和公民意识有机的结合起来,坚持资本和财富积累都要有道德和有伦理,同时必须尽到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多做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和企业员工的事,具体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更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以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质量为前提,来抓好生产经营,绝对不以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获取利润。为此我衷心的希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切实承担起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我曾经讲过社会责任有三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对你员工的责任,第二个层次是对消费者的责任,第三个层次是对社会大众的责任。这三个层次的责任作为企业家来说都是应该注意的并且应该做到的。
我讲三个小故事,第一个就是我在检查工会法的时候,在上海听到这么一个情况,就是有一个工人,他生病了,他到医院去,结果一检查住院了。他出院以后这个合资企业主管说你没有请假,所以要开除。这个工人说当时打了电话,但是没有打通。企业说你这样就是得开除,结果这个工人就到法院去上诉,法院当时也查了电话记录,确实打了电话,而没有打通。当时法官就运用法官新政来判断,说他在医院打这个电话绝对是为了请假。虽然没有打通但是也有请假的行为,根据这样一个情况企业不应该开除他,应该付给他在生病治疗期间的费用。这个事情出来以后企业经理在工人心目中威信大降,弄得关系很紧张,最后不得不更换。
而另外一个企业工人生病住院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带着鲜花去医院探望,并且说你好好养病,不要有顾虑,你生病期间工资按照规定发给你。同样一个问题处理的角度不一样,就大不一样,这就是对职工负责。
第二个要对消费者负责,三鹿事件的出现实际上就是表明了缺乏对消费者负责。这个奶粉里面加三氯氰氨,可以说含有三氯氰氨,有意加入三氯氰氨提高检验上某项指标,这个是有问题的。而且特别奇怪,根据我们的了解,在检验过程中,我们国家标准里面缺少国外的一项,就是加入丁醋酸以后可以分离出来三氯氰氨,我们国家没有这一项,三氯氰氨一直是潜规则,出现问题想包住,最后包不住了暴露了出来,这是绝对对消费者不负责任。当然更重要是对整个社会不负责任,因为社会上每个人都可能是你潜在的消费者,如果你一个企业的发展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你也是不行的。所以我们讲企业社会责任要讲三个层次。
最后我希望大家把有效执行法律和有道积累资本,这两个观点统一起来,全力贯彻落实好《食品卫生法》,带动全社会树立起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