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为严格规范会员代表的产生,推动我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应系本会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按规定填写入会表格。
第三条 有能力参与本会的决策工作和其他规定的工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积极按本会章程履行职责,参与选举、表决等工作。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资格由本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一) 会员代表填写的入会表格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二) 会员代表是否满足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为体现民主性和广泛性,本会不采取固定会员代表名单的形式。每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由本会秘书处提名会员代表名单,经本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查,秘书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数量,本着精简规模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章程等予以确定。
第八条 会员代表产生过程中的各类文书、文件、纪要等,由秘书处妥善归档保存。
第九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后,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